被流浪猫抓伤
投喂者应该赔偿吗?
(相关资料图)
如果是形成长期投喂习惯
那您就要注意了!
法官提醒
投喂流浪动物本是善心之举,但形成长期、固定的投喂习惯后,流浪动物与投喂人之间会形成实质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,投喂人对于其喂养的流浪动物造成的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条链接
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: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: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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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着案例去学法
案件回顾
2021年4月,年近80岁的王奶奶携带宠物狗在某牛羊肉店买肉,店中散养的流浪猫突然冲出对宠物狗进行攻击,王奶奶在阻挡时胳膊被流浪猫抓伤。
王奶奶报警后,经民警协调,牛羊肉店向王奶奶支付100元用于注射狂犬疫苗。之后王奶奶前往医院治疗并注射疫苗,实际产生医疗费3000余元。2023年4月,王奶奶将牛羊肉店诉至法院,要求肉店赔偿医药费等费用。
受理案件后,承办法官张敏认真查阅案卷,了解案件事实,充分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。考虑到王奶奶与牛羊肉店的经营者都是街坊邻居,为彻底化解双方的纠纷,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,耐心释法明理,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、诉讼成本、邻里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。经过反复协商,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。在法官的见证下,店主将现金交付到王奶奶手中,纠纷得到彻底化解。
近年来,莲湖法院庙后街法庭立足辖区特点,积极践行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,通过公开审理、就地调解等方式化解了一大批纠纷,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。下一步,庙后街法庭将继续积极探索,切实发挥好人民法庭“三个便于”作用,积极参与社会治理,努力为辖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、高效、便捷的司法服务,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。
供稿:封颖
责编:李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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